--- title: 公治〔2008〕478 号 --- ## 公治〔2008〕478 号 该文件的全称为 [「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approval] 由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于 2008 年发布 [approv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 批复内容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和 **公安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 **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以往公安部三局文件规定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 解读 由此,你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ref "guide-identification" >}}) - [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ref "guide-notarization" >}}) - [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ref "guide-forensics" >}}) 其中可选择使用 **医院证明** 与 **公证书** 或者 **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