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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可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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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橙(本站站長)事件情況經過與報告
山前
2020 年 12 月 9 日 初稿
2020 年 12 月 26 日 修訂
2021 年 1 月 8 日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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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網名**可橙**、Kenchiu2020 年 10 月後、Kench2020 年 10 月前山東濰坊人2002 年 2 月生,案發時年滿十八歲,**成年**。當前沒有影響其行為能力的精神疾病。有作出判斷的意識與能力,有獨立經濟能力,有獨立生活的意願與能力。
## 2020 年
### 11 月 12 日
因躲避家暴,當事人逃離至江蘇。
### 11 月 18 日
當事人與受委託人手寫並簽字了代為報案的書面委託文件。
### 11 月 19 日
當事人返回山東。當晚稱經濟與人身自由遭到限制。(聊天記錄)
### 11 月 29 日
10:58 <u>宏開</u>負責人李承濤發朋友圈視頻,視頻顯示在公路上,路牌標有「濰坊西 89km」文字稱「濰坊接學員」。
13:59 當事人位於濰坊家中求助,被自稱警方的不明身份人員帶走,理由是「捲入詐騙」。(後朋友向公安機關確認其人沒有被傳喚)不明人員穿便服,開私車,出示假證。(當事人本人描述)
自稱警方的人員沒收了當事人的手機且關機,拒絕回答目的地是哪個警察局,聲稱「只負責接人」。
15:55 當事人抵達濟南。
16:10 當事人抵達山東婦幼保健院附近。
16:44 當事人最後一次發出消息,稱在某個立交橋附近。此後失聯。
(以上信息當事人通過手錶發送)
16:47 當事人的朋友選擇報警。
16:56 警察稱(錄音)已聯繫上當事人母親,**當事人母親稱當事人已經去上學**(經後續老師同學核實,當事人**不在學校**,見 12 月 2 日、12 月 7 日)。朋友提及當事人可能被送去「矯正學校」;警方說「這個就跟你沒關係了」。朋友指出當事人是成年人,不能被第三人隨便帶走;警察說「怎麼不可以啊」。朋友指出當事人發出過求救且失聯,要求警方幫助尋找當事人確認安全;警察說「怎麼幫助,怎麼查呀?」。警方補充稱「父母不會去害他的親生兒子的」。
18:39 當事人的朋友聯繫上了當事人母親。電話中承認了送去「矯正機構」。(錄音)
當事人母親用微信發來當事人在「矯正機構」吃晚飯的照片。
當事人的朋友與一位熱心群眾先後試圖與當事人母親交流無果,後在微博 QQ 等平臺發起求助。
當事人母親用短信(當事人的電話號碼)與當事人的 QQ 向當事人朋友發出警告威脅顯示當事人電話、QQ 被他人佔用,失去通信自由。
### 11 月 30 日
當事人的受委託人向濟南報警,警察聯繫父親後回覆(錄音)父親與家屬將當事人帶回家(後又改口),父親拒絕向警方提供地點。
### 12 月 1 日
受委託人向濟南警方確認(錄音),警方**沒有聯繫上當事人本人**,稱立案相關事宜找濰坊。
下午,浙江日報天目新聞記者聯繫濰坊公安部門,民警表示已向領導請示,領導告訴記者,**當事人已找到,回學校上課**。警察未表示親眼見到當事人在學校,也不知道是哪個學校。後續沒有迴應。
### 12 月 2 日
志願者調查宏開教育。志願者車輛被跟蹤,通過後視鏡發現對方車牌反光異常,疑似假牌。
中午,志願者向濰坊四中其班主任詢問,對方支支吾吾、反覆詢問無關信息以及拖延,最終回覆當事人在校。(錄音)
線下志願者向濰坊鳳凰街派出所尋求立案。即使志願者強調當事人已經成年,警方仍**反覆稱其父母為「監護人」**,有權處置當事人事宜。警方不告知此前所稱的「調查」的進度,警方不出具受案回執,沒有出具立案通知書或不予立案通知書,**不接受打印的紙質證據**。
**當事人失蹤 72 小時。** 朋友沒有聯繫上當事人。警方仍沒有聯繫到當事人。
**72 小時立案時限已到,** 沒有出具立案通知書或不予立案通知書。
晚間,志願者向向班主任詢問,回覆稱**近期不在校**。(微信截圖)
晚上,線下志願者向濟南崮山派出所報案,警察當即帶志願者前往宏開教育,該機構負責人稱**當事人當天下午被父母帶離**。警察聯繫父親,**要求與當事人通話,父親稱當事人不在身邊**。志願者要求查看父母與機構簽訂的「協議」時(當事人成年,父母簽署所謂協議顯然無效),機構負責人與警察單獨交談,後不給志願者看該協議。機構聲稱當事人在該機構時沒有遭暴力對待,身體沒有不適。**拒絕進入機構查看**。(錄像)
查詢**宏開教育諮詢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該單位的經營範圍是**「教育諮詢」**等業務,沒有培訓服務資質。
### 12 月 3 日
志願者再次前往濰坊鳳凰街派出所,對方拒絕答覆任何信息,並告知**終止調查**。(錄音)
受委託人向濰坊鳳凰街派出所詢問,對方回覆**沒有聯繫上本人**,稱通過照片和視頻確認當事人情況。詢問當事人是否已經在家,對方反問「為什麼要在家中呢」。受委託人詢問當事人是否有通信自由,對方拒絕回覆。(錄音)
### 12 月 4 日
12389公安舉報熱線迴應熱心群眾父母與「學校」簽署協議「學校」的「老師」把當事人接走。將該事件稱為「家庭內部事務」公安機關稱「孩子心理有問題學校治療」。承認地址為宏開教育稱宏開進行「心理矯正」。聲稱根據監控認定當事人自願跟著走。後改口稱在宏開進行「正常的學習教育」。稱「另有隱情」不便告知。錄音
### 12 月 7 日
受委託人與最初報案人親自前往鳳凰街派出所。民警(100772)**拒絕查看「受案申請書」,拒絕接收證據材料**。稱「核實了父母」、「核實了學校」,不告知「學校」是什麼學校。向其要求書面回覆,**民警稱「根據規定」,可以「口頭核實」而不提供書面回覆**。稱「人員很安全」,**「不予受理」**。(錄音)
**受案申請書部分內容**
> ……鑑於李\*\*對可能受非法拘禁等不法侵害的預見及被不明身份人員控制時發出的求救信息本人於當天2020 年 11 月 29 日)通過電話的方式向貴單位報警,鳳凰街派出所並沒有在《山東省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工作規範(試行)》第三章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時間內向本人出具或郵寄送達《受案回執》、《立案告知書》(《不予立案告知書》)等任何有效書面回覆,本人於 2020 年 12 月 3 日委託朋友向受案單位鳳凰街派出所索要《受案告知書》,被鳳凰街派出所予以拒絕。現本人以書面形式按照首接責任制原則再次向貴單位申請受案並索要《受案告知書》等書面文件,鑑於已於 2020 年 11 月 29 日報過一次警,請貴單位在收到《受案申請書》八小時內出具《受案回執》且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決定,……
記者進入當事人學校濰坊四中,當事人不在,向其同學詢問,同學稱當事人 **「兩個星期都沒來上學了」**,「請假半個學期」。(錄音
報案人向坊子分局督查科撥打電話,對方對警方是否可以口頭回復不予明確迴應;問及該案,**稱「不是案子」、是「家庭內部事務」**,所以警方不予受理。(錄音)
### 12 月 18 日
最初報案人通過互聯網向濰坊政務平臺反映。
> 濰坊市成年公民李\*\*於 11 月 29 日下午 QQ 群中發出求救,稱被三名持證的自稱警察的人以涉嫌詐騙為由從家中(父母在場)帶走,帶往濟南。本人於 11 月 29 日下午報警,派出所警察稱已聯繫上李\*\*母親,其稱李\*\*已經被送去上學,因李\*\*母親所述與李\*\*本人所述矛盾,本人向警察表示請求進一步調查,並表示擔心李\*\*被送去「戒網癮學校」而受到非法監禁,被鳳凰街派出所警察以「家庭內部事務」為由拒絕進一步調查。濟南 110 亦否認有傳喚李\*\*。李\*\*母親之後向我承認將李\*\*送入某「戒網癮學校」。11 月 30 日本人再次撥打 0536-110 報警,警方回覆卻說李\*\*是在開玩笑。本人於 12 月 7 日前往鳳凰街派出所索要受案回執及不予立案通知,但警方僅口頭通知本人李\*\*情況繫個人隱私,警方已終止調查,不出具書面回覆。現向濰坊市公安局請求,進一步確認李\*\*本人情況,如不立案,請出具受案回執與不予立案通知書,如已立案調查,請出具受案回執與立案通知書。
市公安局於 2020-12-22 17:23:24 答覆:
> 您好,針對您反映的訴求答覆如下:經查,李\*\*現人身自由且安全,沒有發現違法犯罪問題。因此事涉及個人隱私和警務工作秘密,公安機關不予回覆。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 2021 年
### 1 月 8 日
山東高考聽力。志願者在其考點未見到當事人進出。
其母親反覆用當事人備戰高考為由拒絕外界試圖接觸當事人。
(本文件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