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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治〔2008〕478 号 | 9 |
公治〔2008〕478 号
该文件的全称为 「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由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于 2008 年发布
批复内容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和 公安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 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以往公安部三局文件规定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解读
由此,你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ref "identification" >}})
- [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ref "notarization" >}})
- [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ref "forensics" >}})
其中可选择使用 医院证明 与 公证书 或者 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