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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橙事件 0

可橙(本站站长)事件情况经过与报告

山前

2020 年 12 月 9 日 初稿

2020 年 12 月 26 日 修订

2021 年 1 月 8 日 修订


李某某,网名可橙、Kenchiu2020 年 10 月后、Kench2020 年 10 月前山东潍坊人2002 年 2 月生,案发时年满十八岁,成年。当前没有影响其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有作出判断的意识与能力,有独立经济能力,有独立生活的意愿与能力。

2020 年

11 月 12 日

因躲避家暴,当事人逃离至江苏。

11 月 18 日

当事人与受委托人手写并签字了代为报案的书面委托文件。

11 月 19 日

当事人返回山东。当晚称经济与人身自由遭到限制。(聊天记录)

11 月 29 日

10:58 宏开负责人李承涛发朋友圈视频,视频显示在公路上,路牌标有“潍坊西 89km”文字称“潍坊接学员”。

13:59 当事人位于潍坊家中求助,被自称警方的不明身份人员带走,理由是“卷入诈骗”。(后朋友向公安机关确认其人没有被传唤)不明人员穿便服,开私车,出示假证。(当事人本人描述)

自称警方的人员没收了当事人的手机且关机,拒绝回答目的地是哪个警察局,声称“只负责接人”。

15:55 当事人抵达济南。

16:10 当事人抵达山东妇幼保健院附近。

16:44 当事人最后一次发出消息,称在某个立交桥附近。此后失联。

(以上信息当事人通过手表发送)

16:47 当事人的朋友选择报警。

16:56 警察称(录音)已联系上当事人母亲,当事人母亲称当事人已经去上学(经后续老师同学核实,当事人不在学校,见 12 月 2 日、12 月 7 日)。朋友提及当事人可能被送去“矫正学校”;警方说“这个就跟你没关系了”。朋友指出当事人是成年人,不能被第三人随便带走;警察说“怎么不可以啊”。朋友指出当事人发出过求救且失联,要求警方帮助寻找当事人确认安全;警察说“怎么帮助,怎么查呀?”。警方补充称“父母不会去害他的亲生儿子的”。

18:39 当事人的朋友联系上了当事人母亲。电话中承认了送去“矫正机构”。(录音)

当事人母亲用微信发来当事人在“矫正机构”吃晚饭的照片。

当事人的朋友与一位热心群众先后试图与当事人母亲交流无果,后在微博 QQ 等平台发起求助。

当事人母亲用短信(当事人的电话号码)与当事人的 QQ 向当事人朋友发出警告威胁显示当事人电话、QQ 被他人占用,失去通信自由。

11 月 30 日

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向济南报警,警察联系父亲后回复(录音)父亲与家属将当事人带回家(后又改口),父亲拒绝向警方提供地点。

12 月 1 日

受委托人向济南警方确认(录音),警方没有联系上当事人本人,称立案相关事宜找潍坊。

下午,浙江日报天目新闻记者联系潍坊公安部门,民警表示已向领导请示,领导告诉记者,当事人已找到,回学校上课。警察未表示亲眼见到当事人在学校,也不知道是哪个学校。后续没有回应。

12 月 2 日

志愿者调查宏开教育。志愿者车辆被跟踪,通过后视镜发现对方车牌反光异常,疑似假牌。

中午,志愿者向潍坊四中其班主任询问,对方支支吾吾、反复询问无关信息以及拖延,最终回复当事人在校。(录音)

线下志愿者向潍坊凤凰街派出所寻求立案。即使志愿者强调当事人已经成年,警方仍反复称其父母为“监护人”,有权处置当事人事宜。警方不告知此前所称的“调查”的进度,警方不出具受案回执,没有出具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接受打印的纸质证据

当事人失踪 72 小时。 朋友没有联系上当事人。警方仍没有联系到当事人。

72 小时立案时限已到, 没有出具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

晚间,志愿者向向班主任询问,回复称近期不在校。(微信截图)

晚上,线下志愿者向济南崮山派出所报案,警察当即带志愿者前往宏开教育,该机构负责人称当事人当天下午被父母带离。警察联系父亲,要求与当事人通话,父亲称当事人不在身边。志愿者要求查看父母与机构签订的“协议”时(当事人成年,父母签署所谓协议显然无效),机构负责人与警察单独交谈,后不给志愿者看该协议。机构声称当事人在该机构时没有遭暴力对待,身体没有不适。拒绝进入机构查看。(录像)

查询宏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该单位的经营范围是**“教育咨询”**等业务,没有培训服务资质。

12 月 3 日

志愿者再次前往潍坊凤凰街派出所,对方拒绝答复任何信息,并告知终止调查。(录音)

受委托人向潍坊凤凰街派出所询问,对方回复没有联系上本人,称通过照片和视频确认当事人情况。询问当事人是否已经在家,对方反问“为什么要在家中呢”。受委托人询问当事人是否有通信自由,对方拒绝回复。(录音)

12 月 4 日

12389公安举报热线回应热心群众父母与“学校”签署协议“学校”的“老师”把当事人接走。将该事件称为“家庭内部事务”公安机关称“孩子心理有问题学校治疗”。承认地址为宏开教育称宏开进行“心理矫正”。声称根据监控认定当事人自愿跟着走。后改口称在宏开进行“正常的学习教育”。称“另有隐情”不便告知。录音

12 月 7 日

受委托人与最初报案人亲自前往凤凰街派出所。民警(100772)拒绝查看“受案申请书”,拒绝接收证据材料。称“核实了父母”、“核实了学校”,不告知“学校”是什么学校。向其要求书面回复,民警称“根据规定”,可以“口头核实”而不提供书面回复。称“人员很安全”,“不予受理”。(录音)

受案申请书部分内容

……鉴于李**对可能受非法拘禁等不法侵害的预见及被不明身份人员控制时发出的求救信息本人于当天2020 年 11 月 29 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向贵单位报警,凤凰街派出所并没有在《山东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范(试行)》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人出具或邮寄送达《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不予立案告知书》)等任何有效书面回复,本人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委托朋友向受案单位凤凰街派出所索要《受案告知书》,被凤凰街派出所予以拒绝。现本人以书面形式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再次向贵单位申请受案并索要《受案告知书》等书面文件,鉴于已于 2020 年 11 月 29 日报过一次警,请贵单位在收到《受案申请书》八小时内出具《受案回执》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

记者进入当事人学校潍坊四中,当事人不在,向其同学询问,同学称当事人 “两个星期都没来上学了”,“请假半个学期”。(录音

报案人向坊子分局督查科拨打电话,对方对警方是否可以口头回复不予明确回应;问及该案,称“不是案子”、是“家庭内部事务”,所以警方不予受理。(录音)

12 月 18 日

最初报案人通过互联网向潍坊政务平台反映。

潍坊市成年公民李**于 11 月 29 日下午 QQ 群中发出求救,称被三名持证的自称警察的人以涉嫌诈骗为由从家中(父母在场)带走,带往济南。本人于 11 月 29 日下午报警,派出所警察称已联系上李**母亲,其称李**已经被送去上学,因李**母亲所述与李**本人所述矛盾,本人向警察表示请求进一步调查,并表示担心李**被送去“戒网瘾学校”而受到非法监禁,被凤凰街派出所警察以“家庭内部事务”为由拒绝进一步调查。济南 110 亦否认有传唤李**。李**母亲之后向我承认将李**送入某“戒网瘾学校”。11 月 30 日本人再次拨打 0536-110 报警,警方回复却说李**是在开玩笑。本人于 12 月 7 日前往凤凰街派出所索要受案回执及不予立案通知,但警方仅口头通知本人李**情况系个人隐私,警方已终止调查,不出具书面回复。现向潍坊市公安局请求,进一步确认李**本人情况,如不立案,请出具受案回执与不予立案通知书,如已立案调查,请出具受案回执与立案通知书。

市公安局于 2020-12-22 17:23:24 答复: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诉求答复如下:经查,李**现人身自由且安全,没有发现违法犯罪问题。因此事涉及个人隐私和警务工作秘密,公安机关不予回复。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021 年

1 月 8 日

山东高考听力。志愿者在其考点未见到当事人进出。

其母亲反复用当事人备战高考为由拒绝外界试图接触当事人。

(本文件终)